编辑: 芳甲窍交 2016-08-29

180 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 一》 )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 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 6.8)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 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 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 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 )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 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 6.9)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 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 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

前次烧伤 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 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 6.10) .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网址:www.e-picc.com.cn 投保热线:4008195518 第3页共14 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 6.11)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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