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6-08-26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五年四月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次大会" )于2015 年4月28 日14:00 时在公司办公 楼会议室召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黄巍、彭日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

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 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3月25 日上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5 年3月26 日在上海交易所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www.sse.com.cn)发布了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4 年3月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 . 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述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5 年4月28 日14:00 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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