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08-11

5 合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 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 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 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 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 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 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 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6 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 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 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 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 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涉及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 拟对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 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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