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6-08-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先导智能 、 发行人 、 公司 或 上市公司 )委托,根据先导智能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先导智能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

为本次交易, 本所已于

2017 年2月2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于2017 年3月16 日出 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鉴于先导智能已于

2017 年4月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0520 号)(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以 及相关法律事项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发生 变化, 本所现针对反馈意见涉及的律师核查与回复问题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变化情 况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不可分割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发表法律意见 的前提、假设、有关用语释义、相关声明及勤勉尽责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先导智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对先导智能的有关事实及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 查与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反馈意见回复 问题

1 申请材料显示,1)标的资产泰坦新动力成立于

2014 年2月,珠海泰坦电 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资产 10%的股份.2)截至目前,泰坦新动力无自 有商标,两项商标均为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泰坦新动力无偿使用, 并且均已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由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转让给泰 坦新动力.3)泰坦新动力两项专利分别无偿受让于珠海泰坦新能源系统有限公 司和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泰坦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李永富、王德女夫 妇曾在中国泰坦及其所属公司任职.请你公司:1)全面核查并补充披露李永富、 王德女与中国泰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者其他关联关系.核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李永富、 王德女夫妇历次出资款来源,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受中国泰坦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控制的情形等.2)结合标的资产向中国泰坦 无偿受让专利、商标的背景和合理性,及其报告期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等,补 充披露泰坦新动力主要业务、技术储备的形成过程,其在业务、资产、人员、 机构及财务等方面是否独立于中国泰坦及其关联方.3)结合生产规模、技术水 平及先进性、产品质量、市场份额及行业排名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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