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6-08-07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11 年[7]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行为,切实维 护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整体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规章,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 管理制度.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 好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帐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 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 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将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会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 第47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 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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