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6-08-05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136 号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已经

2017 年9月26 日省人民政府第

16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12 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17 年10 月9日《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有节选)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 整.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省人民政府 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 公布执行. 第十条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按月发给 保障金. 第十一条 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 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 况、 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 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 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 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性净(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 收入.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

(二)存款;

(三)有价证券;

(四)机动车辆;

(五)船舶;

(六)房屋;

(七)债权;

(八)股权;

(九)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

(十)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 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申请人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进行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核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 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 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 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核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开展 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 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 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 二. 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 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 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核意见,并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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