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08-05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 〔2009〕 47号) 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嘉兴市秀洲新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号233室 联系人:朱潇 联系

电话:0573-82715779 传真:0573-82720446

2、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通泰大厦C座516

4 联系人:陈阳月 联系

电话:010-56673750 传真:010-56673749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还可以到以下网址查询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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