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6-08-04
编号:CEL――013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 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包括组合式器具中 的电磁灶单元),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 700W~2800W(以下简称 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0 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热效率(%);

(5)待机状态功率(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的试验方法依据 GB

21456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 下简称检测报告) .

1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 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 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 QB/T

1236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 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21456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 法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依据 GB

21456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 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 级的取值范围.对于有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每个加热单元都应满 足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值和待机状态功率值.被测产品的热效率和 待机状态功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21456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粘贴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台电磁灶均应粘贴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在电磁灶本体上.

2 5.6 粘贴在电磁灶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 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 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加热 单元相同、结构相同、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 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 函等方式提交(见附件 3),以及 《 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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