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6-07-28

4 项号 项号 项号 项号 参数 参数 参数 参数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限值 限值 限值 限值

1 生物需氧量(BOD5) mg/l

10 2 化学需氧量(CODcr ) mg/l

50 3 悬浮物 SS mg/l

10 4 总氮(以N计) mg/l

15 5 氨氮(以N计) mg/l 5(8)

6 总磷(以P计) mg/l 0.5

7 pH 6-9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1000 注:表中氨氮限值,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 ( ( ( (六六六六) ) ) )污水处理价格和调价办法 污水处理价格和调价办法 污水处理价格和调价办法 污水处理价格和调价办法

1、污水处理价格为【1.06】元/立方米(经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及

2011 年12 月19 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会议集体讨 论研究确定) .

2、污水处理价格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1) 项目一期投资规模

11610 万元(含资本金

4800 万元,投资长期贷款

6810 万元) . (2) 项目运行成本由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置(运输)费、自来水费、职 工工资福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大修理和重置费、财务 费用、其他费用、企业所得税组成. (3) 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按 8%测算.

3 因九华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所占比例较大,处理的难度和技术要求较高, 处理后的水质须达到国家一级 A 标准,在污水处理费用测算过程中有关费用暂不 能确定,鉴于上述原因,本项目在竣工运营半年后再根据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总 额及每吨水的实际运营费用,依照签订本合同时审核确认的原则据实进行调整,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重新核算后的污水处理价格比照 1.06 元/m?

5 的暂行价格,对湘潭国中前六个月(含商业试运行期及商业运行期)内应收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进行多退少补.

4、污水处理价格以本项目竣工运营半年调整后为起点,每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时,由湘潭国中根据规定的调价公式计算调价幅度,并于当年

1 月7日以前提出调价申请,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

30 个 工作日内核定后批准.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该

30 个工作日内 对调价申请提出书面意见,则应视为其已批准调价申请.

5、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调价申请的审查应根据特许经营合同 调价公式的约定进行. ( ( ( (七七七七) ) ) )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

1、运营期第一年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3 万立方米(商业试运 行期间除外) ,运营期第二年至第四年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4 万立 方米,第五年起至特许期结束,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5 万立方米.

2、除本特许经营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湘潭国中根据出水水质标准达标处理 的前提下,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就基本水量支付基本污水处理服务 费,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等于基本水量与污水处理价格之乘积.

3、暂停服务期间,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湘潭国中的实际处 理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 ( ( (八八八八) ) ) )超额水量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超额水量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超额水量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超额水量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1、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水量超过月基本 水量,则超出的部分为超额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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