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8-04
功能介绍:为 全省职工提供法 律维权、困难帮扶、 普惠活动、 心 理咨询等服务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海南工会12351 劳动法律小课堂 ( 第153期)谈及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人首先想 到的就是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房子、 车子, 其实不然, 夫妻共同财产所涵盖的范 围远不止于此, 还应包括婚姻关系期间 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知识产权收益、 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案情简介: 蒋某

2011 年1月4日入职 A 公司, 任职综管部部长, 负责 A 公司日 常事务管理, 月薪

15000 元.2016 年2月2日, 蒋某与劳某结为夫妻.2016 年8月8日, A 公司辞退蒋某, 并支付蒋某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8 万元.2017 年1月8日蒋某和劳某感情破裂, 劳某起诉离婚, 并主张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在蒋某和劳某 婚姻关系建立至蒋某被辞退期间 (2016 年2月2日至

2016 年8月8日) 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 意予以分割. 法律分析: 根据 《婚姻法》 的规定, 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 的, 原则上除一些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 属性的财产外, 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依法一次性支 付给劳动者的费用, 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 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在司 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与人身具有可分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提示:

1、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 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 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根据《婚姻法》 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 原则上除一 些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 外, 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 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肖拥群 孙辉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5 法律服务 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编辑/林声蛟 校对/张悦 版式/谢少依 FAZHISHIBAO 咨询邮箱 咨询

邮箱: : fzsb fzsb888 888@ @163 163.com .com 法法 律咨律咨询询 台台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编辑/叶福 校对/张悦 版式/谢少依

05 法眼天下 FAZHISHIBAO 热点观察 F Z 看图说事 F Z 辽宁大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行人刘某 被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肇事司机逃 逸.事故路段附近一家工厂的监控显示, 刘 某和一辆货车离开监控视线时间相距仅为

5 秒钟,

3 分钟后才有其他车辆经过, 另外现场 留有货车的保险杠残骸, 办案机关认定货车 肇事, 但货车司机拒不承认开车撞人.近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行人被撞身亡

2017 年3月16 日4时许, 大连旅顺口某 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行人刘某被车辆撞 倒,肇事车辆逃逸,后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勘查, 现场留有

3 块红色漆面塑料片, 该路段没有监控录像. 警方经过摸排, 发现附近一家工厂门前 的摄像头拍下了这样一段画面:

2017 年3月16 日4时35 分约

14 秒, 当时天色漆黑, 一辆 货车进入监控画面远端, 约18 秒隐约可见刘 某身影出现在监控画面中部, 约49 秒刘某完 全离开了监控视线, 约54 秒肇事车辆完全离 开监控视线, 同时伴有不明物体飞入画面. 通过监控画面与现场照片中摄制角度 及参照物比对发现, 现场血迹位置距离监控 画面右下角可视范围的距离极近, 从刘某行 走速度计算, 这一距离也符合上述二者离开 画面的

5 秒钟时间差, 可排除约

3 分钟后路 过的其他车辆肇事的可能. 司机被判刑

4 年半 这辆货车存在肇事嫌疑, 办案人员经过 摸排, 很快找到了货车及司机王某.经鉴 定, 事故现场遗留的塑料片与该货车前保险 杠右端塑料护套缺损处是一个整体分离的.2017 年11 月30 日, 有关部门作出司法 鉴定意见书, 结论为该货车在事故地点的行 驶轨迹与刘某处于可接触范围, 现场散落物 为肇事车辆所遗留, 该车右侧痕迹符合与人 体接触形成的痕迹特征, 事故时该车与刘某 发生了碰撞, 因此该车为导致刘某死亡的事 故车辆.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 王某负事 故全部责任, 刘某无责任. 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犯交通肇事罪 对王某提起公诉.法庭上, 王某辩称自己没 有开车撞人, 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但 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并没有被法 院采纳.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王某犯交 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

4 年6个月.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没有证据 证实他有交通肇事行为致刘某死亡, 被害人 身上的尘土颜色与车辆上灰尘的颜色不符, 司法鉴定机构未见到车辆实物, 鉴定意见不 能作为定案依据.因车辆减震器故障, 在经 过颠簸路段时可能造成前保险杠破损, 因此 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明确知晓事故的发 生地点, 并对自己案发时间经过事故地点予 以认可, 但其辩称因车辆减震器故障, 事故现 场因施工自来水形成一条又宽又深的沟横跨 公路, 车辆经过时产生了颠簸, 颠簸造成前保 险杠破损, 而非撞人形成.经查, 王某在侦查 机关主动供述 经过事故现场大约五六米的 时候, 感觉到车辆颠簸了一下 , 审判阶段才 解释称是因为上述横向沟壑的存在.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地点附近无论 向南向北, 并不存在王某所谓的横向沟壑, 可见王某的供述不实.现场照片中还可见 一条施工后回填的渣土路面位于肇事车辆 行驶车道车辆右轮位置, 穿过事故地点, 平 行于公路, 绵延数百米.但王某庭审时供述 自己曾向左躲避上述渣土路面, 据此车辆产 生足以损坏自身部件的颠簸的理由便不存 在, 但王某对事故地点的颠簸记忆犹新, 应 当认定塑料残片散落地点发生碰撞事故, 王 某对此应系明知但予以隐瞒. 因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半岛) 陕西咸阳一男子假装购买香烟, 趁老板 不备, 抢夺香烟逃跑, 终被抓获.近日, 咸阳 市三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 被告人赵 峰犯抢夺罪, 判处有期徒刑

1 年2个月, 并处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2018 年6月9日, 赵峰在三原一家商店内 以购买香烟为由, 让店老板王晋鹏给他将

4 条 软中华、

3 条硬中华、

4 条芙蓉王香烟装到一个 袋子里.又假装要买酒, 在老板转身取酒时, 赵峰将装着香烟的袋子拿上就跑, 王晋鹏等 人在后面追, 并将赵峰抓获.经认定, 被抢香 烟价值人民

5300 元.另查明, 赵峰曾因犯抢 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10 个月, 并处罚金 人民币

1000 元;

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1年4个月, 并处罚金

3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峰假借购买 香烟, 趁人不备抢走他人香烟价值

5300 元, 数额较大, 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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