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6-07-14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3?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泉州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451号6楼 法定代表:蔡悦松 经办人:吴海蓉 办公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

451 号6楼联系

电话:0595-

22985573、22982859 传真:0595-22985573 邮政编码:362000

2、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楼 联系人:方任斌 联系

电话:021-38565891 传真:021-38565900 邮政编码:2001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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