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6-07-11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DCN-0800253 投诉人: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

) 被投诉人:Canadian

001 Training Center (北京) 争议域名:disneyparks.cn;

disneyparks.com.cn disneymagic.cn;

disneymagic.com.cn 注册商:北京中西泰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件程序

2008 年8月25 日, 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2006 年3月17 日生效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办法》 (下称解决办法)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 (下称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06 年6月26 日生 效实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 中文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1 2008 年8月26 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 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了投诉人的投诉书及相关案件费用.

2008 年8月26 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服 务机构北京中西泰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 请求域 名注册服务机构在

5 日内确认注册信息.

2008 年10 月22 日,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回复确认注册信息, 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北京中西泰安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的名称为 Canadian

001 Training Center (北京).

2008 年10 月22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 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该邮件抄 送投诉人和争议域名注册商. 由于被投诉人未按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向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提交答辩,2008 年11 月1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 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通知双方当事人,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将会尽快指定专家,缺席审理本案.

2 2008 年12 月18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及高卢麟 先生传送专家确定通知,指定高卢麟博士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独任 专家组,审理本案. 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8 年12 月18 日)起14 日内即

2009 年1月1日或之前做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投诉人是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为一在美国 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其地址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91521 伯班克南布 埃纳维塔街

500 号.投诉人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是罗衡.

(二)关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 Canadian

001 Training Center (北京),其分别于

2008 年8月18 日和

2008 年5月25 日通过北京中西泰安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disneyparks.cn ;

disneyparks.com.cn 和 disneymagic.cn;

disneymagic.com.cn .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企业商号、持有的驰名 商标、品牌、标志和域名等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3 投诉人 Disney Enterprises, Inc.是全球著名的娱乐传媒企业,不仅 致力于制作和推广众多迪士尼卡通人物形象、电影和娱乐产品,还是 世界闻名的 Disneyland /迪士尼乐园 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DISNEY 是 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除了 迪士尼 和 DISNEY ,投诉人在 中国还拥有注册商标 DISNEYLAND 、 迪士尼乐园 、 DISNEY MAGIC ARTIST 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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