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6-07-09
调查委员会文件编号: V4(C) IC Paper No.

: V4(C) 立法会 就谴责甘乃威议员的议案 而根兑槭鹿嬖颉返49B(2A)条成立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次研讯的逐字纪录本 日期: 2010年6月21日(星期一) 时间: 上午8时30分至上午10时30分地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梁刘柔芬议员, GBS, JP (主席) 陈健波议员(副主席) 刘江华议员, JP 方刚议员 , SBS, JP 林大辉议员, BBS, JP 潘佩G议员 缺席委员 梁美芬议员 应邀出席人士 何俊仁议员 列席秘书 吴文华女士 列席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JP 立法会就谴责甘乃威议员的议案而根兑槭鹿嬖颉返49B(2A)条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vestigation Committee established under Rule 49B(2A)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in respect of the Motion to censure Honourable KAM Nai-wai 21.06.2010 p.1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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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8 早晨.多谢何俊仁议员出席我们今天的调查委员会闭门研讯.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确立刘健仪议员根⒎帷兑槭鹿嬖颉 第49B(1A)条动议的谴责议案所述的事实,并就所确立的事实是否构成对甘乃威议员作出谴责的理岢鲆饧.我请各位委员留意,整个研讯过程都必须维持法定人数,连主席在内须有5名 委员.今天的研讯预计会在上午10时30分结束.我现在特别指出,根鞑槲被岬摹 行事方式及程序》第 24段,在闭门研讯中取得的证,向调查委员会提交的陈述书和其他文件、与调查委员会其他会议有关的资料,以及任何相关的往来文件,均属机密资料,并会一直列作机密资料,直至调查委员会将其销密或公开为止.何俊仁议员和各位委员均已签署保密承诺书,因此,如事先未有取得调查委员会的书面授权,各位均不可在研讯过程以外的场合发表任何机密资料,或发表与研讯有关的任何事宜.我宣布我们的研讯现在开始.何议员已经回覆调查委员会,表示选择在宣誓下作供,并且会采用宗教式的宣誓誓词...... 何俊仁议员: 是非宗教式.主席: 非宗教式,谢谢.我现在以调查委员会主席的身份为你监誓,请你站立,并且依照放在你面前的誓词宣誓.何俊仁议员: 本人何俊仁,谨以至诚,瞪骷叭啡,本人所作之证供均属真实及为事实之全部,并无虚言.主席: 谢谢.何议员,你的桌上有两册文件,所有 L 字开头的文件载於第I册 , 而其他字头的文件则载於第II册.立法会就谴责甘乃威议员的议案而根兑槭鹿嬖颉返49B(2A)条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vestigation Committee established under Rule 49B(2A)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in respect of the Motion to censure Honourable KAM Nai-wai 21.06.2010 p.2 何俊仁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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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是.主席: 何议员,民主党总干事陈家伟先生在今年6月 14日向调查委员会提交了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分别於2009年10月 8日 和11月19日两次会议的纪录节录本,并且已把副本送交给你,文件编号是WD10(C), 载於第II册.何议员,你身为民主党主席, 可否确认这份文件是上述会议纪要节录本的真确文本,并正式向调查委员会出示这份文件作为证?何俊仁议员: 是,主席,我确认这是11月19日的民主党第18次中委会会议纪录的节录本.另一份是第15次特别会议的会议纪录的节录本.一份是10月 8日 的,一份是11月19日的,共有两份.主席: 谢谢.何议员,你亦於今年6月 15日向调查委员会提交了你的书面陈述书,文件编号是WA11(C),同样载於第II册的.你现在是否也可以向调查委员会出示这份文件作为证?何俊仁议员: 是的.主席: 谢谢.何议员,你对於中委会两次会议的会议纪录节录本和你的书面陈述书,有没有即时的补充呢?何俊仁议员: 没有.主席: 谢谢.在委员开始向你提问前,就今天的研讯围,请问你会否想先向委员会发言呢?立法会就谴责甘乃威议员的议案而根兑槭鹿嬖颉返49B(2A)条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vestigation Committee established under Rule 49B(2A)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in respect of the Motion to censure Honourable KAM Nai-wai 21.06.2010 p.3 何俊仁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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