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6-07-07

2012 年2月22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出具的大信审字[2012] 第1-1109 号审计报告,龙电电气

2011 年末审计净资产为 3,694.17 万元,每份 出资额对应的审计净资产为 1.8471 元. 根据华电能源《经理工作细则》 (2011 年3月)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2 年12 月修订) ,2012 年12 月,黑龙江龙电将其对龙电有限 4,123.65 万元债权 以债转股的形式增资至龙电有限,系对控股企业的投资,投资规模为母公司口 径净资产的 01.19%,依据经理工作细则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属董事会决议事项.根据华电能源《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2012 年6月15 日,华电能源召开七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龙电 电气有限公司对深圳龙电电气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黑龙江龙电按照龙电 有限

2011 年末每份出资对应净资产 1.85 元的价格向龙电有限增资 4,124 万元. 综上, 黑龙江龙电本次向龙电有限增资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手续和审批程序. (3)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公司基本信息 之

五、股本形成及变 化情况 之

(一)公司设立及其股权变化情况 之

11、有限公司股东第五次 股权转让(2016 年2月) 中补充披露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黑龙江龙电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持股比例从 82% 变为 0%,国有资本退出. 本次国有资本退出经过了必要的审批、评估等手续,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 (4)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公司基本信息 之

五、股本形成及变 化情况 之

(二)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 之

2、股份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4 /

45 中补充披露如下: 综上,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履行了必要的内核 决议,2004 年1月至

2016 年2月期间龙电有限为华电能源二级控股子公司,系 国有控股企业.在此期间,龙电有限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及国有资本退出均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评估程序,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及国有资本退出合法、合规.虽 然在

2004 年1月华电能源收购黑龙江龙电 75%的股权,即华电集团成为黑龙江 龙电经授权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之前,针对有限公司设立(1996 年12 月) 、第 一次增资(1999 年10 月) 、第二次股权转让(2003 年8月)时,未能获得黑龙 江龙电及龙电文化的股东身份等相关资料,导致无法辨识其是否为国有股东身 份,无法核实设立、增资及转让时是否需要并履行了国有股权审批程序,但考虑 到: ……(6)华电集团虽未对上述两次增资行为出具专项批复,但是两次增资 均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手续,且经公司确认,均履行了华电能源内部决策程序, 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且在有限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时(2016 年2月) ,即黑龙江龙电转让其全部 82%的股权及部分债权时,华电集团对 82%的国有 股权比例未提出异议,确认并同意了黑龙江龙电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可间接视 为对历史上国有股权形成情况的确认;

…… 【主办券商回复】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工商内档、黑龙江龙电工商内档、查询全国企业信息信 用公示系统(

网址:http://gsxt.saic.gov.cn/) 、信用黑龙江网(

网址: http://www.hljcredit.gov.cn/)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 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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