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6-07-01
证券代码

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4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5.21%劣后收益 权对应的信托收益

143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因下文主要摘自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故简称"公司或中科英 华");

被告:陈远,男,2014 年8月21 日经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 留, 同月

24 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同年

9 月10 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2015 年8月26 日取保候审,同日由保康 县公安局执行.

二、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录如下: 本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以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远涉嫌单位行贿罪于

2015 年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

4 月27 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湖北省襄阳 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 年,被告中科英华计划开展油田区块开发及经营业务,时为该公司股 东的被告人陈远了解到松原金海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 分公司((下称:吉林油田)合资经营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 石油公司),开发新木油田区块,即代表中科英华公司欲收购松原金海公司持有 的京源石油公司股份.同年,陈远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吉林油田总经理、党委书 记王永春(已判决),王永春建议陈远直接收购松原金海公司,以规避收购京源 石油公司股份需报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审批的手续.随后,陈远按王永春 建议开始与松原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义商谈收购事宜,至2004 年初,双方 仍未就收购达成一致.

2004 年2月,陈远出任中科英华公司董事长,为了公司发展,遂请托王永 春出面协调前述收购事宜;

同年,在王永春的帮助下,中科英华公司顺利收购松 原金海公司,成为吉林油田合资方.此后,陈远继续请托王永春为中科英华公司 与吉林油田共同开发油田区块及开展业务经营提供帮助.期间,陈远多次表示要 感谢王永春,王永春提出其女儿出国留学定居需要人民币一至二千万元.

2006 年9月, 中科英华公司按照王永春让其妻妹张艳清代持的要求, 将 "中 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5.21%劣后收益权转让给张艳清,王永春 未支付对价.2009 年9月至

10 月,陈远安排他人将"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的 "信托收益" 中的

1430 万元汇入王永春指定的张艳清个人账户. 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中科英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情节严重. 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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