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6-06-29
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合价综[2010]161 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 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 财政局、 民政局、 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拟订的 《关 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 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 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 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 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 实行价格动态补贴等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 意见.

一、总体原则 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 基础上,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城乡居民生活 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实施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 补贴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向特困 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他们的收入增长超过价格上涨.

二、补贴对象

(一)合肥市区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 象等特困群众;

(二)其他的应救助的对象.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1.启动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本机制: (1)连续

3 个月或预期

3 个月,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 幅达到或超过 3%;

(2)省里启动了低收入群体价格动态补贴机制.

3 2.停止条件.连续

3 个月,每月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 幅回落到 3%以内,即停止运行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 制.

(二)临时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提供的上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分档确定特困群众享受待遇人员当月补贴标准(精确 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具体为: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 3-5% (含下限, 不含上限, 下同) 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 5-8%时, 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2%;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 8-10%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6%;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 10%(含10%)时,另行研究 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来源. 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发放办法 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当月, 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三 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测定,按季发放. 按本实施意见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后, 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单 项价格补贴.

五、工作职责

4

(一)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价格监测情况,适时提请市政府启 动或停止实施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临时价格补贴 联动机制启动后,每月测定联动补贴标准.

(二)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负责按月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

(三)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 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掌握市区低保、困难家庭的基础数据和 生活状况,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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