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6-06-20

11 个项目,委员会经审核全部项目并 取

40 名证?所作证供后 , 提出了载列於今?向本局提交的报告书内的各项结论和建 议. 我希望在此提出委员会特别关注的若干项目.就其?与消防处有关的事项,委员 会知悉虽然核数署署长是次审核的重点是视察公众集会场所及签发消防证明书的工 作,但其报告书实际?揭示了食肆发牌工作??个围更广泛并且存在已久的问题. 委员会惊悉很多食肆在申请所需牌照的期间已开始营业;

这情况剖怯伸墩棵 在处理食肆牌照申请时有所延误而导致的.委员会虽然体谅经营者的困难,但对於此 等非法经营手法极表反对.为公众利益 想,委员会促请食肆经营者立即停止非法经 营,并要求发牌当局考虑接纳业内?士提出的建议,在60 ?内完成?般食肆的发牌程 序.由於发牌过程?涉及多个机构的工作,统筹得当毋疑是非常重要的,而发牌当局 (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显然要负起这方面的责任.委员会欢迎区域市政总署署长承 诺就区域市政局权限内的签发牌照事宜,负责整体统筹的工作;

另?方面,我必须指 出,委员会对於市政总署署长的回应,以及其在整项发牌工作?以消极的态度担当统 筹的角色,表示失望.委员会恳切期望两个发牌当局通过其各自的行政部门,即市政 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承担更积极的统筹角色.委员会亦希望当局早日实施临时牌照 制度,以解决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 本届立法局会期之初,委员会曾就挖掘道路工程?事进行调查.委员会当时希望 当局的?项借鉴自英国的占用路面收费的实验计划可有助解决问题,惟该项试验计划 需时甚久始能完成,而且大部分的结果均属已知的事实,根本毋须进行试验亦可轻易 察见,因而令委员会感到失望.事后看来,委员会不得已要作出以?结论:假如政府 当局在本港进行试验计划之前,能够仔细研究该项实验计划在英国施行时的详情,定 可节省不少时间和金钱.委员会察悉当局已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公用设施工程延迟竣 工的情况,但亦建议当局认真研究日本采用的公用设施共用管道系统,并考虑在本港 实施政策,规定所有新建的主要交通干线必须设有该等管道系统.我们必须紧记,反 覆挖掘路面不仅引起市民大众的极大不满和不便,其所造成的交通阻塞亦会导致本港 社会须在经济和社会利益层面?付出极大的代价. 香港立法局 DD ?九九五年七月?十六日 ?九九五年七月?十六日 ?九九五年七月?十六日 ?九九五年七月?十六日

4616 我还希望特别?提委员会对律政署外判案件制度的关注.核数署署长的报告书提 及外判案件花费极大,并建议把外判工作量减至最少.委员会的意见稍有不同.我们 赞同律政司的看法,认为从公众利益 眼,应有充分的理由继续保留外判案件制度. 此外,根烧鹚峁┑淖钚率窒允,外判案件的费用是因应各级法院而有所差 别的,而且也不?定比由律政署自行处理有关的案作所需的开支更为高昂.然而,外 判案件制度虽然已实行了?十多年,但当局似乎没有任何明确的政策或明文规定监察 其运作,委员会对此情况感到诧异.对於律政司就律政署过去均以最高收费作为每宗 外判案件的标准讼费?事,毫不理会有关做法是违反经财务委员会批准的认可讼费率 以及律政署自?九九五年?月?日起已改为先行评估讼费的事实,仍在公开聆讯?为 此辩护,委员会感到非常失望.委员会亦极为关注律政署此做法不仅越权,更重要的 是导致律政署与法律援助署在支付外判工作讼费方面有所差异.过去,由於两个部门 在支付讼费方面有差异 , 法律援助署在与律政署争聘大律师时 , 显然处於不利的位置. 这情况有违控辩双方应获质素大致相若的律师作代表这项公平与公正原则.委员会知 悉当局已成立工作小组全面检讨外判案件制度,我们希望是次检讨并非缓兵之计,而 是真正有助改革此项制度,以确保其得以通过公众的考验. 主席先生,我在本年?月提交委员会第?十?号报告书时曾告知各位议员有关政 府帐目委员会工作程序的新安排,根讼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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