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6-06-11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9?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9?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10?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10? 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10? 第十九条? 失踪处理.11?

第六章? 一般条款.11?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11? 第二十一条? 年龄性别错误.11? 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11?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12?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12? 第二十五条? 通讯地址变更.12?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12? 第5页共46页2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12?

第七章? 附表.13? 附表一:轻症疾病种类表.13? 附表二:中症疾病种类表.18? 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21? 第6页共46页3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 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1 .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 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3 或经我们指定或认 可的医院

4 的专科医生

5 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6 (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7 (无息)的11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 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 , 且未达到中症疾病

8 或重大疾病

9 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 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合同所述的意外 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

3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末期疾病状态的前兆或者异常的 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理或护理的病症.

4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或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 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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