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8-04
―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 中人 养老待遇 计发工作热点问题政策解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养老保险处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2015 年1月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 号) ,决定从

2014 年10 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此后,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 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8 号)等,我 省也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2015〕16 号) 、 《四川省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川人社发〔2015〕45 号)等配套政策,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全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参保 登记,并于

2016 年9月全面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其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也已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改革后,新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与改革前的退休金计算办法 迥然不同,尤其是新办法中参与计算的参数较多,且大部分由国 家统一制定.2017 年6月,国家陆续公布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 ―2― 工资增长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职业年金个人账 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同年

7 月,我省结合国家已公布的参数编制 了适用于我省养老待遇计算的视同缴费指数,并按照国家要求, 采集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 中人 的数据反复验证、评估这 套视同缴费指数所对应的养老待遇. 在此期间, 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 暂未能按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待遇,而是预发养老金.

2018 年12 月,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启动 中人 养老待遇兑现工 作.

二、退休 中人 待遇兑现工作安排 1. 中人 待遇兑现工作安排. 经与省财政厅商定,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2018 年12 月兑现新 办法与预发养老金的待遇差,2019 年1月按新办法发放,2019 年1月以后尽快兑现其他补发部分.这样安排主要考虑:2018 年12 月份启动新办法待遇计发符合国家要求,也便于退休人员知晓按 照改革后新办法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便于个人信息等数据的进 一步核查;

从2019 年起逐步完成已退休 中人 养老保险待遇补 发补调结算,使 中人 待遇兑现工作更加精准. 2.此次 中人 待遇兑现工作,是否所有已退休 中人 都 同步落实兑现? 此次养老待遇兑现工作将涉及绝大部分已退休 中人 (已死 亡的退休 中人 待遇另行安排核定后,通过原工作单位补发其 亲属) ,但也有少数人员暂不能按照改革后的计发办法准确兑现. 这类人员主要有: ―3― (1)因工资制度改革新增职务职级序列等原因(如员额法官、 员额检察官等), 无法按照退休时的职务职级 (技术职称) 及档次、 薪级对应计算养老待遇.对这部分退休 中人 ,将暂按其

2014 年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及档次、薪级对应计算新老办法 待遇计发标准,待国家明确计算办法后再重新计算养老待遇并补 退结算. (2)因数据申报不准确或不完善等原因尚不具备计发条件 的,此次将推迟其待遇核定时间,待其完善相关数据后再计算养 老待遇并补退结算. (3)其他人员:如所在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有省外 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经历但未办理转移接续的人员、接受组 织调查和处理的人员等. (4)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因于

2018 年7月启动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费征收等工作,目前,还有部 分单位尚未启动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积极稳妥 的原则,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 中人 待遇兑现工作暂缓 开展,待参保登记、数据申报、养老保险费征收及清欠、实施准 备期结算等工作到位后再组织实施. 3.退休 中人 预发待遇高于实际计发待遇的如何处理? 按实际核定待遇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4.已退休 中人 对待遇兑现工作有疑问时,可以向哪里咨 询? 如想了解国家和省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4― 可拨打

12333 社保咨询热线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留言咨 询,也可向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若想结合参保 人员个人情况咨询,以及养老待遇的具体金额计算,可向参保地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三、准确把握主要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

2014 年10 月1日起实施, 重要政策主要有十项:

(一)关于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 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制度.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 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需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 工作人员和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 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 参加;

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分类并改 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编制外人员依 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三是机关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由中央有关 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缴费比例. ―5―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 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具体政策标准是:单位以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 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20%;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缴费, 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 工资,低于平均工资 60%的以 60%为基数缴费,即 300%封顶、60% 托底 .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统一计息, 不实行实账积累. 需注意的是: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 基数的部分,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基数中予以扣除.具体规定详 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统筹项目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25 号) .

(三)关于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办法.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 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 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

1 年计 发1个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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