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6-06-1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香港,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 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 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 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Enric Energy Equipment Holdings Limited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99) 持续关连交易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 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Regus会议中心Prestige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 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6至27页.无论阁下是否拟出席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 所印备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8楼1806-07室) .股东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目录CiC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1. 绪言

4 2. 有关交易之背景

5 3. 产品销售协议

5 4. 年度限额

6 5. 进行有关交易之理由及利益

7 6. 遵守上市规则

8 7. 订约方之资料

8 8. 要求按股数投票表决之程序

8 9. 股东特别大会

9 10. 应采取之行动

9 11. 推荐意见

9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1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13 附录 - 一般资料

2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6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收购」 指根Charm Wise与Xinao Grou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 「新奥国际」 ) 於二零零七年七 月三十日订立之股份转让协议收购190,703,000股股份 「年度限额」 指 有关交易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及截至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每年之最高全年总值 「联系人士」 指 定义见上市规则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Charm Wise」 指Charm Wise Limited,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为於最后可行日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42.18%之主要股东,并为中集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 「中集集团」 或 「卖方」 指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CNG」 指 压缩天然气 「本公司」 指 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关连人士」 指 定义见上市规则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释义C2C「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就批准 (其中包括) 有关交易及年度限额而 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PU」 指 液压式动力撬体,为液压式CNG加气站其中一部分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王俊豪先生、高正平先生及寿比南 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有关交易及年度限额 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或指新百利有限公司,根と捌诨跆趵山械1类 「新百利」 (证券交易)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6类 (就机 构融资-提供意见) 及第9类 (资产管理) 受规管活动 (CE注册编号 AAJ067) 之持牌法团,为独立董事委员 会及独立股东就产品销售协议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Charm Wise及其联系人士以外之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 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董事 、 主要行政人员、控股股东、主要股东 (定义见上市规 则) 及其各自之联系人士概无关连之人士或公司 「最后可行日期」 指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即本通函刊发前确定当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LNG」 指 液化天然气 释义C3C「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产品销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集集团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订立之产 品销售协议 「卖方集团」 指 卖方连同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士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公司条例赋予之涵义 「主要股东」 指 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有关交易」 指 产品销售协议所述之持续关连交易 「港元」 指 香港之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 指 中国之法定货币人民币 「%」 指 百分比 除本通函另有注明外,以人民币列值之款额已以人民币1.00元兑1.03港元之汇率兑 换,惟仅作说明用途,并不代表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应已或可以上述该汇率或任何其 他汇率兑换. 董事会函件C4C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Enric Energy Equipment Holdings Limited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99)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赵庆生 (董事长) Cricket Square 金永生 (首席执行官) Hutchins Drive 吴发沛 P.O. 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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