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6-06-08

3、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 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 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以及其他类型开发区等进行资料登记.登记内容 包括工业园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500 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 头、肉牛年出栏量≥50 头、蛋鸡年末存 栏量≥2000 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 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清查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养殖场地址、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及规模.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 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 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 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 能力≥10 吨/日(或服务人口≥100 人,或服务家庭数≥20 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清查内容包括设施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设施地址、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四)生活源锅炉 详见《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 号).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采用设施农业或工厂化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锅炉纳入生活源 锅炉清查范围.

(五)入河(海)排污口 所有县城和镇区范围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 设置的、或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其中,环境水体包括国 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 河(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湖泊和近岸海域等. 清查内容包括入河(海)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地理坐标、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 河(海)方式、受纳水体名称.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均须纳入入河(海) 排污口清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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