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6-06-08

2004 年2月18 日出具了辽中惠评报字[2004] 第02001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2004 年1月31 日为基准日,柳永诠出 4-5-3 资的纸币清分机专有技术评估值为 4,076,000.00 元. 本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 为收益现值法.

4、验资文件

2004 年3月3日,辽宁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 辽中惠股字[2004]第030065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04 年3月3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

各股东以实物出资 1,300 万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出资

700 万元.

(二)聚龙有限设立时的验资程序与过户程序的顺序及合法合规性

1、验资程序 聚龙有限成立时的验资程序如下: (1)清点聚龙集团出资的存货、设备,验证上述资产的权属情况,在聚 龙集团与柳永诠协商一致的价格基础上进行审验;

(2)验证柳永诠出资的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的权属情况,在聚龙集团与 柳永诠协商一致的价格基础上进行审验.

2、过户程序及顺序 聚龙有限成立时用于出资的资产过户程序及顺序如下: (1)2004 年3月9日,聚龙集团将用作出资的存货、设备移交给聚龙有 限;

柳永诠将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全自动捆钞机、专有技术纸币清分机的全部 资料移交给聚龙有限;

(2)2006 年11 月2日,聚龙集团将用作出资的

3 台车辆奥迪(辽C20042) 、桑塔纳(辽C27629) 、依维柯(辽C85212)过户至聚龙有限名下, 该3台车辆的出资作价 67.65 万元, 占聚龙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的 3.38%;

(3)

2008 年3月28 日, 柳永诠将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全自动捆钞机 (专 利号:ZL02210415.1)变更至聚龙有限名下.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300 万元, 4-5-4 占聚龙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的 15%.

3、合法合规性 公司成立时的验资程序符合《公司法》 、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1 号验资》 (200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聚龙有限设立出资的资产中,聚龙集团用作出 资的车辆、柳永诠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全自动捆钞机的过户程序不符合《公司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6 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第9条的规 定,即没有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但上述资产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至过户期间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并最终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有损害发 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聚龙有限的有效设立和持续经营不构成实质影 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成立时的验资程序符合《公司法》 、 《独立 审计实务公告

1 号验资》 (200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聚龙有限成立时, 聚龙集团用作出资的车辆、柳永诠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全自动捆钞机的过户程 序不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6 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第9条的规定,但上述资产自聚龙有限成立之日起一直由聚龙有限占有和 使用,并最终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上述资产未及时过户的情形,没有损害 聚龙有限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聚龙有限的有效设立和持续经营不构 成任何实质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聚龙有限的验资程序符合《公司法》 、 《独立审 计实务公告

1 号验资》 (200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聚龙有限股东出资资 产中,车辆及专利技术的过户程序不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6 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第9条的规定,即没有在聚龙有限成立 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但上述资产在过户前一直由聚龙有限占有和使用,并 最终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有损害聚龙有限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聚龙 有限的有效设立和持续经营不构成任何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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