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6-05-02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 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

(六)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父母、配偶和子女.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证券部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同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须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登记表》 ,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于证券部备案.未及时填写的或填写信息不完全的,证券部有 权要求信息知情人填写或补充所需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 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 知重大事项时, 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部登 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要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董事、 监事、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各职能部门及下属 公司负责人、 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财会工作人员等.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 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方式登记备案. 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 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 式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在部门及职务、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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