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6-04-29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全部之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 * ) 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 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无发表声明,并表明不会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星期一)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39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特别大会」 ) . 随附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 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 印列之指示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 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须於 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及於会上投 票.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2) 主要交易 该等融资租赁安排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 ― i ― 目录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6 附录一 ― 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SGM-1 ―

1 ― 释义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应收账款担保协议II」 指 华能天成与荆门栗溪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订立之 协议,,

荆门栗溪已同意向华能天成质押其电 费应收账款之收益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协合风电」 指 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协合新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 * ) ,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普通股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设备I」 指 用以运行位於中国湖北省的风电项目的机器及设 备,为融资租赁安排 I项下之标的事宜 「设备II」 指 用以运行位於中国湖北省的风电项目的机器及设 备,为融资租赁安排 II项下之标的事宜 「融资租赁协议I」 指 荆门圣境山 (作为承租人) 与华能天成 (作为出租人) 就有关设备 I之融资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订立之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附录 「融资租赁协议II」 指 荆门栗溪 (作为承租人) 及华能天成 (作为出租人) 就 有关设备 II之融资租赁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订立 之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附录 ―

2 ― 释义「该等融资租赁安排」 指 融资租赁安排I 及融资租赁安排II 「融资租赁安排I」 指 买卖协议I、融资租赁协议I、融资租赁谘询服务协 议、其他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融资租赁安排 II」 指 买卖协议II、融资租赁协议II、其他担保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交易 「融资租赁谘询服务 协议」 指 华能天成与荆门圣境山就有关提供谘询服务於二零 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订立之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保证协议II」 指 华能天成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订立之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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