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6-04-28

3 年内给予对口安置;

事业编制身份的按照全市当年空出 事业编制总数的 10%至20%予以安置. 对于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 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结合随军地国有 企业和本人实际情况,根据安置计划办理相关手续.国有、国有 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含驻驻央企、省国企)在招录 职工时,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 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情况,按照新招录职工总数 10%至20%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鼓励各类企业新招录职工时,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 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拿出一定 ―

5 ― 数量岗位定向择优招聘随军家属. 鼓励各部门通过安排社区工作者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 多种形式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机会. 驻驻部队各单位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 网点、 接收非现役文职人员等多种形式, 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军地组织招聘.市双拥办、人社局会同军分区及有关 部门组织随军家属参加专场招聘活动,用人单位按岗位标准条件 择优录用.每年军地共同开展随军家属就业服务月,集中组织专 场招聘, 为家属就业创业搞好服务. 市级统一组织的专场招聘会,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次;

各行业系统和部门单位自主专场招聘, 可根据用人需求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灵活组织;

急需补充 人员单位,可随时组织专场定向招聘.

(四)政策配套保障.采取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 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与扶持创业等相结合的方式,拓展多元接 收安置渠道,完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安置计划管理.为随 军家属就业安置提供政策支撑.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个人二等功、平时 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可结合用人单位需求和个人 意向,实行保障安置;

担任重大国防科研任务的现役军人和全军 选拔的优秀人才的随军家属,应结合用人单位需求和个人意向重 点安置. ―

6 ―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办理随军后暂 时处于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人事档案可由公共服务机构 委托存放,并可按需要根据规定调转. 随军家属落户后处于无业状态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按规 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和 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按 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其实现 就业.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 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均有接收 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驻驻部队和武警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 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成立驻马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 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 支行和驻马店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同志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任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区相应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 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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