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6-04-13

15038 总糖 b (以葡萄糖计)/(g/L) ≤

30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35 GB/T

27588 氰化物 c (以HCN 计)/(mg/L) ≤ 8.0 GB 5009.36 甲醇 c /(g/L) ≤ 0.6 GB 5009.266 铅(以Pb 计)/(mg/kg ) ≤ 0.1 GB 5009.12 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b)总糖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

c)甲醇、氰化物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2 Q/HDT 0001S-2019

4 检验规则 4.1 入库检验 生产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在入库前应经质检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2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成品库内同一批次,随机抽取样品, 抽样数量满足检验和备查的要求,分为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出厂前,应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 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甲醇、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4.4.2 在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 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757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每天食用量和不 适宜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食用,并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产品外包装储运 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5.2 包装 内包装酒瓶应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包装封口应 严密、牢固、整洁、不得有破损.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 轻搬、轻放,不得抛掷、重压和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贮藏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 混贮,堆放时应离地、离墙 20cm 以上,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成品酒适宜在 5-35℃温度范围内运 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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