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04-12

10 月23 日电 (记者朱基钗 齐雷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深化国家监 察体制改革, 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组建国 家、 省、 市、 县监察委员会.同时明确, "推进 反腐败国家立法" "用留置取代 '两规' 措施" .

10 月19 日, 在回答记者关于成立国家 监察委员会后, 中央纪委工作会不会有什么 变化的问题时,中央纪委副书记杨晓渡表示, 在党委领导下, 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 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 依规治党和依法 治国的有机统一. " 反腐败的力量会更集中, 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 纪 委和监察委的责任更重了, 我 们的工作也会更加有效. " 杨 晓渡说. 十九大代表、 山西省纪委 书记、 省监察委主任任建华介 绍, 山西通过改革试点, 极大 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初步形 成监察权有效运行机制, 制度优势正转化为 治理效能.今年

4 至9月, 全省运用监督执 纪 "四种形态" 处理人次同比增长 21.9%. 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 将涵盖哪些人员? 监察部原副部长肖培此前曾表示, 监察 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 第一, 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 人员;

第二, 由法律授权, 或者由政府委托来 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 国有 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 公办的教育、 科研、 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 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 其他 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国家监察法, 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 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6 月23 日, 国家监察法草案首次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 国家 监察法的立法意义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赋 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相应的职责权限, 明确其 职能, 赋予相应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措施. "监察委未来履行职能, 不是按照刑事 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 也不是按照过去的 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 而 是一个全新体制, 需要行使比较全面的调查 权, 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 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调查措施就是留置. " 他说.

3 月17 日, 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措施由浙 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实施, 涉案人员余 某并非党员, 涉嫌贪污. 马怀德表示, 用留置措施取代 "两规" , 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 留置措施 的期限是确定的, 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 今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 的对象是谁、 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 在立 法中都将明确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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