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6-04-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7)广信君达盖章字第[29]号致: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 本所接受商动力的委托,担任商动力申请股票进入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事宜提供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 《法 律意见书》 ) .现就股转系统《关于深圳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相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 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关联方.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权 益的公司能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情况,公 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的有效 性. (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 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 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 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并补充披 露报告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等情况. 【回复】 (1)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 、公司提供的关联方相关资料、公司所作的声明和 确认、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结果,并经本所律师会同 主办券商与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进行核查确认, 对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公 司的关联方如下: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1 罗庭义 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2 王燕华 共同实际控制人

3 深圳阿百资讯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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