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6-04-09

0 的恶性循 环 传统金融法未对处于金融交易环节末端 的交 易主体 ! 交易客体及 主体 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进行统合规 制, 就会产生大量 的监管漏 洞和空 白, 不但让金融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 , 也会把金融市场带 向崩溃的边缘 虽然我国在

200 8 年金融危机中 , 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没有受 到很大 的冲击 , 但我 国的金 融 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 金融创新无法 阻挡, 各类复杂理财产品层 出不穷 , 金融组织大型化 ! 金 融机构集团化 ! 大型央企的金融控股公 司化等趋 势不 断加深 , 特别是 金融全球 化的趋 势进 一步 深化 , 金融消费者与大型金融机构 的地位不平等越来越凸 出 近年来 , 出现了很 多集合性质 的 理财产 品侵 害金融消费者的案件 , 比如银行理财领域的 /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身 陷诉讼风波

0 案件,信托理财产品领域 的 /金新信托

0 事件 , 保险公 司投资连结保险纠纷案件 , 以及跨境理 财的/内地投资者购买 K O D A 理财产品遭遇巨亏事件

0 诸如此类的由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 在严重 的信息不对称 , 强势金融机构 的大量欺诈行为和消 费者的非理性行为 , 而引起 的金融消 费者权益被侵害已不是偶然事件 金融 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后 , 并进一步影 响到整个 市场的信心 , 最终损害市场功能

1 1

2 在此背景下 , 一行三会也纷纷设立 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但一行三会仍 旧按照分业监管 的 模式分别设定金融各业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局 , 仍旧难 以适应综合经 营的金融机构 的业务范 围 (涵盖银行 ! 证券 ! 保险 ! 信托等诸多金融行业 ) , 也难以确定统一 的监管 目标 我 国仍处于纵 向分割的行业监管模式下 , 在统一的 /金融消费者

0 概念并未形成且金融服务 法律关 系尚未确 立的情况下 , 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会严重影 响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 我 国不仅会面临金融危机 的危 险, 更重要 的是金融市场功能的萎缩 和低迷 此外 , 对 于一般投资者保护不力和对于 民间 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也是当前我国股市低迷和民间金融市场混乱 的重要原因

11 2 参见杨东 : / 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 高盛 - 欺诈门 . 事件的启示0 , 5比较法研 究620

11 年第

5 期

1 2

9 ?清华法学

201 3 年第4 期 笔者依据行为金融学等最新 经济学 ! 金融学理论 等,提出金融法为 了保护金融 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并避免其有限理性的行为对金融市场功能 的破坏和扭曲 , 一方面将一般投 资者从 投资者 范畴中分离 出来 , 作 为金融消费者主体予 以保护 ;

另一方面将这一新 的金 融消费 者与存款人 ! 投保人等传统金融消费者统合成为正式意义上的新金融法主体予以规制, 这不仅需要原有的金 融监管者 ! 金融调控者 ! 金融机构等金融法主体体系的重构和金融法律关系 的重构 在此 基础 上,笔者依据传统大陆法系的康 德!拉伦茨 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理论等 , 进 一步提出如何实 现金融法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制度体系的重构 传统金融法在如何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 恶性循环 中无法避免金融危机 的爆发 , 根本原 因在 于没有 处理好 安全与效率两者 之间的关 系 据此 , 笔者提出将金融消费者保 护作 为基础 目标 , 以公正价格形成 功能的确保为核心 目标 , 重 构金融法 内在价值体 系 在本文中 , 笔者进一步提出金融法外在制度体系 的重构需 由纵 向分割 的管制路径 向横 向统 合规制路径发展 横 向统合规制路径是对金融法外在制度体系的发展 , 更是对 已然不适应 金融 市场变革 的传统金融法制度的填补和重构 二!金融法主体体 系的重构 : 金 融消费者主体 的诞 生 金融立法为 了保护这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其有 限理性或不理性行为对金 融市场功能 的破坏和扭曲 , 将其从投资者范 畴中分离 出来 , 作为金融消费者予 以特别保 护 这也导致金融 法主体体系的重构 : 从投资者中分化 出来 的一般投资者和银行存款人 ! 投保人 ! 受益人等传统 金融消费者一起成为独立的新金融法 主体 即金融消费者 , 其 与金融监管 者和调控者 ! 金融机构 等构建金融法主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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