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6-03-30 |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 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 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
4 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 应当按照规定对有 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 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 (如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 、涉及金额、形成原因 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 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 债;
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 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 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 供担保承诺的, 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 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 净资本.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 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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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 其净资本不得低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 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 8%;
(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 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6 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 准备.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 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 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
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 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