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6-03-21

2013 年修正)》,本项目属于限制类第十二项 轻工 中第

32 条 年屠宰生猪

15 万头及以下、肉牛

1 万头及以下、肉羊

15 万只及以下、活禽

1000 万只及以下的屠 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是国家限制发展项目. 本项目为生猪定点屠宰,为国家支持的放心肉工程.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中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 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川省生 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中 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产销实 际,按照方便购销、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项目 从大安区新店镇农贸市场迁建到大安区新店镇新店村七组,没有扩大生产规模,生 猪屠宰能力仍然保持在年宰生猪

2500 头的水平.

2017 年2月20 日,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对本项目出具了说明,明确本项 大安区新新屠宰场迁建项目 -

3 - 目迁建场地符合大安区新店镇建设规划,项目业主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因此,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政策要求.

2、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异地搬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新店村七组.自贡 市大安区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关于同意李正坤修建临时屠宰场管理用房的定点通知, 同意本项目在新店镇新店村七组(原预制场)修建临时屠宰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80m2 .本次定点建筑其性质为临时建筑,如国家建设和规划管理需要时,应在规 定时限内无偿无条件自行拆除.

三、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新店村七组,属农村环境.本次评价 将项目所在地与《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1990)中的选址规范要求进行 对比: 表1-1 项目选址与规范对比表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1990 本项目 符合性 应建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 体、 灰沙及其他污染源, 便于排放污水 的地区 项目所在地地势较高,干燥;

用 水为市政给水,水源充足;

周围无其 他 工业企业;

项目所在地有完善的给排水 管网,便于排水 符合规范 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肉 制品加工厂(车间)经当地城市规划、 卫生部门批准,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项目所在地非居民稠密区,大安区城乡建 设局出具了关于同意李正坤修建临时屠 宰场管理用房的定点通知.同意本项目 在新店镇新店村七组(原预制场)修建 临时屠宰场管理用房 符合规范 从外环境关系可知, 项目北侧为牛-瓦公路;

西北侧距厂界 60m 处有

1 户农户;

东北厂界 65m 处有

1 户农户(在建);

项目南侧为农田;

项目东侧约

200 米处有

1 户农户;

其余方位均为农田土地. 考虑到项目西北面和东北面距离本项目厂界较近, 因此,项目生产过程中应注重生产废气和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此前提下,项目与周边外环境相容,不存在明显的环境制约因素.项目营运期所 产生的污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经有效治理,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都 能够满足排放要求,实现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 成大的影响. 大安区新新屠宰场迁建项目 -

4 - 项目所在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现状尚好,不涉及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点.项目周边无工业企业分布,项目外环境对 本项目的选址建设无明显的制约因素. 综上分析,本项目外环境无重大环境制约因素,选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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