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8-03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政策汇总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4月目录

一、 综合类.

1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 2. 《山东省实施办法》1 3.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2 4.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2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 政办字〔2017〕215 号)3 6. 《潍坊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潍政办发〔2018〕11 号)4 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鲁环发〔2018〕190 号)4

二、 水污染防治类.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 2.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9 3.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12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 代替 HJ/T 2.3―93)13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 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9 号)13 6. 《中共潍坊市委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的实施意见》(潍发〔2018〕32号)14 7. 《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5

三、 海洋污染防治类.1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5 2.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7 3.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8 4.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8 5.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19

四、 大气污染防治类.2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1 2.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2 3.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2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代替 HJ 2.2-2008)24 5.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潍政字 〔2018〕33 号)25 6.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潍环发〔2018〕15 号)26

五、 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7 3. 《山东省实施办法》27 4.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令第

46 号)28 5.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 号)28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28 7.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 字〔2018〕59 号)29

六、 噪声污染防治类.2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9 2.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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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类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 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 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明确、不合理. 2. 《山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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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设项目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对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 施.新、旧污染源不能同时达到标准要求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 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 4.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 (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 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 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 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 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 量现状超标的地区, 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

3 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 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 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 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5 号) 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 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 各地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 资额低于

3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 十三五 石油 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 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 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 不适合入园项目外,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 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4 6. 《潍坊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潍政办发 〔2018〕

11 号) 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 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 低于

3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国家 十三五 石油 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 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 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 不适合入园项目外,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 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 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 法》(鲁环发〔2018〕190 号) 第七条 省环保厅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山东 环境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 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或政策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事项或

5 者不能审批事项,以及限批区域、流域内涉限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及时就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地理位置坐标和占用范围, 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沟通、衔接,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需要穿越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 园、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分别报省 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 的文件,作为报告书附件. 对需要穿越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 的,随报告书一并审查. 第十二条 省环境评审中心接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并积 极与生态处、流域处等相关处室沟通,由上述处室提出邀请的相关生 态保护红线方面专家人选,作为专家组成员.涉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 的生态保护红线,应同时邀请其派出代表参加技术评审会.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会应当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影响、 保 护与修复措施和穿越的不可避免性有明确结论, 并在专家评审意见中 论述. 省环境评审中心应将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 估报告,形成穿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论,报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环 评处、流域处、生态处等相关处室.生态处会同流域处应当在

5 个工

6 作日内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书面意见,送环评处. 第十四条 对于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等已完成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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