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6-03-13
1 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疆地区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稳定、经济运 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并网发电机组调峰,促进风电、 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 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 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国家能源 局关于印发

2016 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 〔2016〕57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 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 〔2016〕164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并 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 《关于印发及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 〔2015〕28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新疆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 管的,参与新疆区域内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机组、获得准入 的电力用户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参加的辅助服务交易行为.新2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已有辅助服务政 策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部分,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 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用户及独立辅助服 务提供商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以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本规则 的辅助服务主要为有偿调峰服务,市场交易方式为日前组织、日 内调整. 第五条辅助服务交易以确保电力安全、居民供热为前提,发 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要以确保电力安 全、供热安全为前提,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为由,影响电力 安全及居民供热质量.发电企业不得以在辅助服务市场中被考核 为由,采取拒绝供热、降低供热质量或其它影响供热和电网安全 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新疆能监管办公室 (以下简称新疆能源监 管办)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兵团工信委根据职责履行市场监督与 管理,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 体.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新疆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和 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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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照规则管理、运营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二) 负责市场交易主体注册管理;

(三) 建立、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

(四) 拟定平台相关技术服务标准;

(五) 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六) 对市场交易执行结果进行统计考核;

(七) 依据市场规则定期向交易机构提供市场出清结果;

(八) 发布实时市场信息;

(九) 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十) 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十一)向新疆能源监管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和调用结果. 第九条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职责:

(一) 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凭证;

(二) 发布月度结算信息;

第十条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依据结算凭证负责与市场主体进 行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新疆省级及以上 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管的,参与新疆区域内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 发电厂(包括公用火电、风电、光伏、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 电站和自备电厂),以及经市场准入的电储能和可中断负荷电力 用户(不包括风电电采暖试点期间的企业)或独立辅助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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