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6-03-06

一、外墙或相当於该外墙之设施外侧,与厂区外邻近场所之安全距离准用第十三 条规定.

二、储存六类物品之建筑物(以下简称储存仓库)四周保留空地宽度,应依下表 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储存量超过管制量二十倍之室内储存场所,与设在同一建筑基地之其他储 存场所间之保留空地宽度,得缩减至规定宽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 为限.

(二) 同一建筑基地内,设置二个以上相邻储存第一类公共危险物品之氯酸盐 类、过氯酸盐类、硝酸盐类、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之硫磺、铁粉、金属 粉、镁、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之硝酸酯类、硝基化合物或含有任一种成分 物品之储存场所,其场所间保留空地宽度,得缩减至五十公分. 区分 保留空地宽度 建筑物之墙壁、柱及地 板为防火构造者 建筑物之墙壁、柱或地 板为非防火构造者 未达管制量五倍者 零点五公尺以上 达管制量五倍以上未达 十倍者 一公尺以上 一点五公尺以上 达管制量十倍以上未达 二十倍者 二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上 达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 达五十倍者 三公尺以上 五公尺以上 行政院公报 第025 卷第107 期20190611 内政篇 达管制量五十倍以上未 达二百倍者 五公尺以上 十公尺以上 达管制量二百倍以上者 十公尺以上 十五公尺以上

三、储存仓库应为独立、专用之建筑物.

四、储存仓库应为一层建筑物,其高度不得超过六公尺.但储存第二类或第四类 公共危险物品,且符合下列规定者,其高度得为二十公尺以下.

(一) 墙壁、梁、柱及地板为防火构造.

(二) 窗户及出入口,设置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窗.

(三) 避雷设备应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规定,或以接地方式达同等以上防护性能 者.但因周围环境,无致生危险之虞者,不在此限.

五、每一储存仓库楼地板面积不得超过一千平方公尺.

六、储存仓库之墙壁、柱及地板应为防火构造,且梁应以不燃材料建造;

外墙有 延烧之虞者,其墙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设置开口.但储存六类物品未达管制 量十倍、易燃性固体以外之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或闪火点在摄氏七十度以上 之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且外墙无延烧之虞者,其墙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 材料建造.

七、储存仓库之屋顶应以不燃材料建造,并以轻质金属板或其他轻质不燃材料覆 盖,且不得设置天花板.但设置设施使该场所无产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轻 质金属板或其他轻质不燃材料覆盖;

储存粉状及易燃性固体以外之第二类公 共危险物品者,其屋顶得为防火构造;

储存第五类公共危险物品,得以耐燃 材料或不燃材料设置天花板,以保持内部适当温度.

八、储存仓库之窗户及出入口应设置三十分钟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窗.但有延 烧之虞者,出入口应设置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常时关闭式防火门.

九、前款之窗户及出入口装有玻璃时,应为镶嵌铁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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