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8-03
-1- QSF-2018-130013 昌府〔2018〕40 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昌江黎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十 五届县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 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 年9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昌江黎族自治县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 年修正) 》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县范围内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按照举 报人的举报线索对环境危害程度、协查情况等,根据谁查处谁奖 励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举报内容部分属 实的按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如下:

(一)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给予举报人

300 元奖励: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 过排放标准二倍以下的;

2.烟囱冒黑烟且排放废气浓度经监测超标的锅炉和工业窑 炉;

-3- 3.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对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 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 效果不明显,造成扬尘污染的;

4.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农用车)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 或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易抛洒物 料的运输车辆,车轮、车身带泥上路的,或者超量装载造成物料 沿路抛撒的,或者未采取密闭及其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5.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对建筑或拆迁工地施工过程中未设 置围挡、洒水抑尘、冲洗运输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建筑 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采用苫盖措施,造 成扬尘污染的;

6.建筑施工、生产和服务活动噪声超标、严重干扰周围居住 区居民生活环境的;

7.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 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8.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

9.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或者违规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10.在秸秆禁烧区焚烧秸秆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

1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 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的;

-4- 12.加油站、 储油库和油罐车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 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1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 扩建与水源保护无 关的建设项目的. 14.在烟花爆竹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 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

500 元奖励, 1.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 环 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制度,擅自 生产,或者是 批小建大 的;

2.混凝土及砂浆搅拌站、采砂场、采石场等未采取有效防尘 措施进行施工作业、运输,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3.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橡胶加工厂非法排污的;

4.加工、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 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 及其他添加剂的;

5.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石化、印刷、喷涂、化工、表面 涂装等重点行业未采用改进工艺、未实行清洁原料、未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造成大气 污染的;

-5- 8.制砖企业未配置脱硫和降尘设施,造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 物或扬尘污染的;

9.工业企业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后拒不限产、停产或擅自 恢复生产的;

10.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

11.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或备案,违法生产、销售、使用、 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 位素的仪表的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1000 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 超过排放标准二倍及以上、 三倍以下的;

2.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 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的;

3.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内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及固体废物的;

5.向其他水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物质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 -6- 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7.违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交 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的;

8.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 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2000 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 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网 络方式客观、如实举报.

(一)举报

电话:0898-

26662398、12369,传真:26662397

(二)来信来访:昌江县生态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地址: 昌江县石碌镇环城东路

31 号环境监测中心,邮政编码:572700

(三)举报电子

邮箱:cjsthbdd@163.com

(四) 举报

电话: 12345;

举报电子

邮箱: cjfzx12345@163.com.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接到举报的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登记: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7-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内容和污染后 果等;

(三)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如图片、 影像等)等;

(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五)举报人是否要求奖励;

举报人未提出奖励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询问是否要求 奖励,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举报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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