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02-25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乐中府公〔2016〕3 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712 号) ,需将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高坝村

4、

5、

7、

8 组,袁坝村

3 组,张铺儿村

3、

4、6 合计 44.

1807 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乐山市

2015 年第

6 批城 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 收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名称 乐山市

2015 年第

6 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征收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高坝村

4 组土地 2.497 公顷、高坝村

5 组3.9976 公顷、高坝村

7 组0.7331 公顷、 高坝村

8 组0.8746 公顷、 袁坝村

3 组土地 0.2227 公顷、 张铺儿村

3 组1.4898 公顷、 张铺儿村

4 组0.4326 公顷、 张铺儿村

6 组0.6586 公顷.其中:农用地 9.829 公顷 (非基本农田耕地 4.6547 公顷, 园地 0.5944 公顷, 林地 3.5048 公顷,其他农用地 1.0751 公顷) ,建设用地 0.9111 公顷,未利用地 0.1661 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 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乐府发〔2012〕15 号)执行. 征地范围内,拆迁各类合法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按照《乐 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乐府令〔2008〕第8号)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乐府发〔2012〕15 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耕地单位依法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按 《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 (乐府令 〔2006〕 第6号)予以安置.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 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乐府函〔2013〕45 号)文件执行.

四、暂停办理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五、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原件) 、房屋产权证 书(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棉竹镇政府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六、凡违法、违章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种、抢栽的林木、花卉、果树等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 予补偿.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6 年3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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