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6-02-18

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60%,其中一级、 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 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 员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 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 者派出机构, 根据机构规格, 参照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 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 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 例. 第十三条 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 关分别核定的职级, 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 级晋升审批权限, 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市 (地、 州、 盟) 、 直辖市的区、 县(市、 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 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 案;

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 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 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 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 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 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 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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