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6-02-18

3000 元;

凡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一 次性奖励人民币

4000 元. (不服从学校或用人部门工作安排的, 不予评优) 第十四条 编外用工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待 遇.

第四章 派遣关系(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十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续派或终止,由用工部门提出意见

4 (含相关依据) ,人事部门组织审核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编外用工人员派遣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责任外,学院将 依法解除派遣(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未达到工作岗位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无故迟到、早退

3 次,或累计迟 到、早退超过

10 次;

连续无故旷工

2 天,或累计旷工超过

5 天. 宿管员在岗值班期间,累计无故脱岗超过

3 次.

(四)不遵守岗位职责,工作不服从安排,经直接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仍不愿服从所安排的工作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差错 或安全隐患,或造成单位财产损失

5 万元以上.

(六)违反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相关制度规定,责任重大.

(七)有盗窃、赌博、吸毒、嫖娼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患病或非工(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岗位工作的.

(九)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 《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终止劳动关 系的条款. 第十八条 编外用工人员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 提交书面申请,学院人事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办 理.

5 第十九条 编外用工人员辞职或劳动关系终止,用工人员必须 与用工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学院组织人事部统一 管理,用工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编外用工人员入职时,由人事部门开具介绍信到 用工部门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岗位责任 书、开展入职岗位工作责任培训、告知薪酬待遇及劳务派遣(劳 动合同)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从事要害岗位工作, 确实需要的必须由用工部门向组织人事部提出申请,报学院批准 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院用工部门要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思想品德、 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安全等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并根据工作需 要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院用工部门要建立对编外用工人员管理的相 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书,加强考勤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院用工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及岗位责 任编制 《编外用工人员考核办法》 , 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情况作为继续用工和工资正常增长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用工部门须建立编外用工人员档案,档案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岗位责任书、经签字确认的日常考 核记录、年度考核情况、培训、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因工作岗位特殊性,其编外用工人员管

6 理按照《铜仁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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