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02-1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德恒 01F20160824-05 号致: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德恒 、 本所 )接受鞍山七彩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德恒 01F20160824-01 号《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及德恒 01F20160824-02 号《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 工作报告》 ).

2017 年8月28 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1-6 月财务报表出具了会审字[2017]452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期 间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 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 . 对于 《法律意见》 、 《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 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 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 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德恒 01F20160824-01 号《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 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更情况

(一)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连续盈利,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2 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截至

2017 年6月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有者权益为 408,153,486.65 元,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款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变化情况均符合《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相应事项的要求, 结合发行人其他未发生变化的实质性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内的资金使用用途及使用资金所履 行程序进行核查的结果,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丰投资报 告期内曾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该等资金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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