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6-02-14
公告 北京博中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刚诉你公司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海民(商 )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博中阳文化发展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刚借款本金五十七万五千六百八 十元及利息(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利息为 三万九千八百一十七元八角七分;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至借款还清之日 止的利息以五十七万五千六百八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胡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九百四十元(原告胡刚已预交六千四百七十元),由被 告北京博中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 费二百六十元及保全费五千元(原告胡刚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博中 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 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 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6年03月26人民法院报G80 (本公告从"人民法院公告网"下载,下载时间: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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