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2-09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 Jing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9 年3月2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其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4月18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 楼公司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4月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4月17 日下午 15:00 至2019 年4月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