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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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23) 公告本公告乃根鲜泄嬖虻 13.18 条的规定而作出. 本公告乃由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董事会根愀哿辖灰姿邢薰 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第13.18 条的披露规定而作出. 於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本公司 (作为借款人) 与一间银行 ( 「贷款人一」 ) 订立一份 融资函件 ( 「融资函件一」 ) ,,

贷款人一在融资函件一的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提 供最多达 1,400,000,000 港元之贷款融资,贷款期由接受融资函件一之日起计三年. 本公司已向贷款人一承诺,其将促使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越秀企业 (集团) 有限公司 ( 「越秀企业」 ) 在有关融资期间及其任何金额未偿还之时,保持作为本公司单一最大 实益股东的地位,维持本公司不少於 35% 的权益及於本公司有效之管理控制权.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或会构成融资函件一下之违约,,

贷款人一可宣布融资终止且 融资项下的所有债项将到期应付.截至本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本公司合共 约49.67% 的已发行股份. 同日,本公司 (作为借款人) 与另一间银行 ( 「贷款人二」 ) 订立另一份融资函件 ( 「融资 函件二」 ) ,,

自融资提款日起贷款人二将提供人民币 320,000,000 元的

24 个月 定期贷款融资,惟须受融资函件二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C

2 C 本公司已向贷款人二承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越 秀」 ) 将於贷款人二向本公司提供融资期间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不少於 35% 的权 益.未有履行上述承诺将导致该融资函件二下之违约事件,贷款人二可宣布融资终 止且融资项下的所有债项将到期应付.截至本公告日期,广州越秀实益拥有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合共约 49.67%. 承董事会命 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余达o 公司秘书 香港,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张招兴 (董事长) 、朱春秀、林昭远、李锋及陈静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余立发、李家麟及刘汉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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