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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法官之声农民工维权三障碍 苗合理 李献民 把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有效衔接起来 郭富民 孙凤菊 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虽然在司法信息公开运行机制中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和范式, 但二者的目的都是将司法信息传递给社会, 从根本上说, 都统一于司 法公正. 在现实中二者密切相关, 还有着相互依赖、 相互补充的作用, 只有把 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有效衔接起来, 并发挥好各自的功能, 才能真正形成司法 信息公开的合力. 虽然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都具有 将司法信息公开传递给社会的功能, 但是二者仍具有各自的特点和相对独 立性. 正确厘清法院司法公开与司法 宣传的关系, 科学地界定二者的分界 点, 对实现二者功能最大化具有重要 意义. 首先从公开的对象上看, 司法公 开和司法宣传公开的信息都属于司法 信息范畴,但在具体对象上,二者实则 不同.司法公开核心是审判公开,其公 开的信息是审判信息, 包括立案、听证、庭审、文书和执行等整个案件流程 环节中产生的文牍、 法庭辩论和多媒 体记录等司法信息;

而司法宣传则偏 重于公开除审判信息以外的司法信 息. 谭世贵教授认为审判信息外的司 法信息应包括以下几点:(1)司法行政 信息,其主要包含法院的基本信息、司 法人事信息、 司法财务信息和业务管 理制度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信 息;

(2)司法文件信息;

(3)司法统计信 息;

(4)新闻性信息. 这四类司法信息 是司法宣传公开的对象. 其次从公开的依据上看, 司法公 开依据的是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其公开司法审判信息, 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 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以阳 光审判倒逼司法公正;

而司法宣传则 主要依据法制宣传以及司法自身宣传 的意义和必要性, 其公开司法信息具 有一定目的性、倾向性、导向性、现实 性和社会性. 司法宣传通过发布权威司 法资讯,净化司法舆论环境,确保司法既 不对舆论无动于衷,也不被舆论所左右, 保持司法公正、中立的地位. 再次从公开的性质上看, 司法公开 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具有被动性.我国宪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 开进行. 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对公开审理 进行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 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 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和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也都规定了人民法 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 应依照法律规 定公开审判.司法公开的法定性、程序性 和制度性, 决定其公开的审判信息必须 客观真实和全面.与司法公开不同,司法 宣传虽是法院的重要职责, 但其公开司 法信息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主观性. 最后从公开的方式上看, 司法公开 实行的是 公开是原则,法定情形不公开 是例外 ,主要依靠法庭审判载体,对司 法审判程序中的理性论证过程全程公 开,是一种事中公开;

而司法宣传在多数 情况下是一种事后公开, 其依靠的则是 各类媒体平台, 在公开中舆情控制的因 素占有很大比重. 法院对司法宣传与否 具有自主选择性, 其公开的司法信息是 法院根据自己的判断、 认识所作的单方 面意见陈述. 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公开对象、公开 依据、公开性质和公开方式的不同,使得 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在司法信息公开运 行机制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和范式.司 法公开是司法信息公开的核心,而司法宣 传则在司法信息公开中处于辅助地位.从 根本上说,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都统一于 司法公正,在现实中二者密切相关,还有 着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作用. 但我们要 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两种不同的信息公开 机制,二者只有在发挥好各自功能的前提 下, 才能起到对对方功能的补充作用,才 能形成司法信息公开的真正合力. 在互联网和自媒体形成的信息化浪 潮冲击以及法院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 法院的司法宣传和司法公开存在部分问 题.在司法宣传方面,当前法院的司法宣 传偏重于新闻性信息和案情类司法信息 的公开,而对于司法行政信息、司法文件 信息和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开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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