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01-22
1 关于征求《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 管理办法(草案) 》意见的函 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

2019 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卫健委起草了 《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草案)》,拟作为市政 府规章颁布实施.

现就该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建 议,2019 年3月1日前请各界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爱 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宋华连、项晶晶 电话(传真):0550-3019287

邮箱:SHL6868@163.com 附: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2019 年2月1日2附件 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 生,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爱国 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 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

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 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

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 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 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 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 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 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 的新时期工作方针,按照 条 块结合,以块为主 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 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3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 组织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本级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和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爱国卫生活动正常开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 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 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 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 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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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并监督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应承担的爱 国卫生工作职责;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 育和创建卫生城市(县城) 、卫生乡镇、村(社区)和卫生先 进单位的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农村改 厕信息统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除害防病等工作;

(六)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开展以健康社 区、单位、家庭为重点的健康 细胞 工程建设;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 究;

(八)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工作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 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任务. 第十一条 省驻滁单位可以设立爱国卫生管理组织,配 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 ,是 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办应具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 编制、人员和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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