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10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