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01-16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3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9,996,338.61 元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2016 年3月16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顶公司")向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区法 院") 递交了公司与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的起诉状, 并于同日收 到烟台福山区法院(2016)鲁0611 民初

49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认为 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 9,996,338.61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自

2015 年9月29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15 年9月29 日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烟商初字 第194 号《民事判决书》 、 (2012)烟商初字第

195 号《民事判决书》的裁 定,向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共计支付赔偿款 20,400,691.04 元(包括承担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连带责任而代支付的 9,996,338.61 元)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 (2015) 烟执字第 417-3, 418-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金顶公司依据(2012)烟商初字 第194 号、195 号民事判决书对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包括 对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全部义务20,400,691.04 元,已于

2015 年9月29 日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履行完毕. (详见公司临 2014-070 号、 2015-062 号公告) 按照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 原告与被告出资比 例分别为 51%和49%,原告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

194 号《民事判决书》 、 (2012)烟商初字第

195 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定, 向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 共计支付赔偿款 20,400,691.04 元,其中 9,996,338.61 元是承担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连带 责任而履行的代偿义务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追偿. 原告为维护合 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 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3月17 日 报备文件:

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 民初

493 号《受理案件 通知书》

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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