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6-01-16
1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4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2946611 元(暂计至

2015 年8月5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2015 年8月14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 院" ) (2015)烟执字第

417、418 号《执行通知书》 、 《报告财产令》 以及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 (以下简 称"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 )的《申请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烟台中院送达的烟执字第

417、418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 容如下: 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与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 厂、金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金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金顶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2 5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支付欠款本金及判决利息;

2、向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申请执行费. 同时,公司还收到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 ,要求公司在

5 日 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公司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 2013-

017、049 号、2014-

070、

101 号和 2015-043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于

2015 年8月14 日收到烟台中院的 《执行通知书》 、 《报 告财产令》以及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的《申请书》 ,申请 法院对金顶公司执行数额为

22946611 元 (暂计至

2015 年8月5日) . 要求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履行判决.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数额存在计 算错误,公司已按照相关程序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

三、 截至本公告日, 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

2014 年已根据烟商初字第

194、1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计提了相 应的预计负债.实际影响金额以最后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8月17 日 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

417 号《执 行通知书》 、 《报告财产令》

(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

418 号《执 行通知书》 、 《报告财产令》

(三)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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