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6-01-0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9 年5月经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关联 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 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6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九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