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6-01-03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5-36 债券代码:122204 债券简称:12 双良节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 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8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 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6 元;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按10%税率代扣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6元;

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 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具体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810,247,904 股为基数,以年末未分配利润向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4,099,161.60 元 (含税) . 2. 发放年度:2014 年度 3. 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 发放方法: 1)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对 现金红利均按照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0.38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 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 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的, 实际税率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 的, 实际税率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 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 元;

如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的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每股人民币 0.36 元. 4) 、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 0.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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