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5-12-27

1 ―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

2 ―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 据, 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 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 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 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 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 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

归 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 《指引》 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T4754-2011) , 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 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 A、B、C……依次代表不同 门类;

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 开始按顺序依次 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 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3―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 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 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 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 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 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 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

上市公司提 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

3 月20 日、6 月10 日、9 月20 日和

12 月20 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

原 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 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6.2.1 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 股说明书》 进行. 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 (不 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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